一方放弃抚养权后,若想在子女长大后重新获得抚养权,需通过法律途径申请变更抚养权。变更需满足法定条件,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处理,法院将结合子女意愿、双方抚养能力及实际情况综合判决。
从法律层面看,抚养权的变更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民法典》第1084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抚养权的确定与变更,核心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此前“放弃抚养权”的约定或判决,不影响后续因情况变化申请变更,但需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变更抚养权需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加粗为关键条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实践中,“子女长大后”通常指年满八周岁及以上,此时子女的意愿成为法院重要参考因素。
具体办理流程可分为两步:首先尝试协商,双方就抚养权变更达成一致的,可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抚养费、探望权等内容,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协商不成,需通过诉讼解决,流程包括:1. 诉讼准备:准备起诉状(注明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证据材料(如双方身份证明、子女出生证明、原抚养权归属证明等);2. 法院受理: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为子女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提交材料,法院审查后立案;3. 审理与判决:法院将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则开庭审理,围绕“是否符合变更条件”进行举证质证,最终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作出判决。
证据准备是诉讼关键,需重点收集三类材料:一是对方不适合继续抚养的证据,如医疗机构出具的对方患严重疾病证明、公安机关的虐待或遗弃报案记录、对方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的银行流水等;二是己方具备抚养能力的证据,包括收入证明、稳定住所证明、社保缴纳记录、与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照片或视频、教育背景证明等;三是子女意愿的证明,若子女已满八周岁,需提供其书面意愿声明(需由子女亲笔书写并注明日期),庭审中法院也会单独询问子女意见,其真实意愿将作为重要裁判依据。
需特别注意,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时,“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是核心标准,不仅关注双方经济条件,还会考量子女生活环境的稳定性、与父母的情感联系、教育资源等因素。即使一方曾放弃抚养权,若现有证据能证明继续由原抚养方抚养不利于子女成长,且己方具备抚养能力,法院仍可能支持变更请求。此外,若子女已成年(年满十八周岁),因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抚养权问题不再适用,双方仅需处理探望等情感层面的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