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人起诉离婚需通过法院公告送达程序实现,流程包括确定管辖法院、提交诉讼材料、法院立案审查、公告送达文书、开庭审理并缺席判决,全程需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关于下落不明被告的特殊程序规定,通常耗时6个月至2年不等。

在婚姻关系中,若一方长期失联、下落不明,另一方仍可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此情形下的离婚流程与普通诉讼离婚相比,核心差异在于需通过公告送达解决被告无法联系的问题,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确定管辖法院
起诉方需先明确案件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一般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下落不明或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实践中,起诉方需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初步证明(如公安机关失踪报案回执、社区/村委会出具的下落不明证明等),以便法院确认管辖权。

第二步:准备诉讼材料并提交
起诉方需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1. 离婚起诉状(需载明双方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重点说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及感情破裂的事实);2. 身份证明(原告身份证复印件);3. 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4. 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如报案记录、社区证明等);5. 子女出生证明(如有子女)、财产证明(如房产证、银行流水等)。材料需一式两份,提交给管辖法院立案庭。

第三步:法院立案审查与公告送达
法院收到材料后,会在7日内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向起诉方送达受理通知书。因被告下落不明,法院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文书,需启动公告送达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法院会在《人民法院报》或其他全国性权威媒体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案由、开庭时间、地点等,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视为文书已送达被告。

第四步:开庭审理与缺席判决
公告送达期满后,法院会按期开庭。此时被告仍未出现的,法院将进行缺席审理。起诉方需在庭审中充分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常见证据包括:被告下落不明满2年的证明(由公安机关或社区出具)、双方长期分居的证据(分居协议、租房合同等)、或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如对方存在赌博、家暴等恶习的证据)。缺席判决并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实体审理,法院会结合证据判断感情是否破裂,同时对子女抚养权(原则上由起诉方抚养)、财产分割(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下落不明方的财产可由法院指定代管人)作出处理。

第五步:判决生效与二次公告
法院作出判决后,若判决准予离婚,需再次公告送达判决书,公告期仍为60日。公告期满后,若被告未在上诉期(15日)内提起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整个流程中,两次公告(送达文书+送达判决)共耗时120日,加上立案、审理等环节,全程通常需要1.5年至2年

需特别注意,《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若起诉前已通过特别程序宣告被告失踪(需下落不明满2年),则法院可直接认定感情破裂,判决离婚的概率更高。但未宣告失踪的,只要起诉方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感情破裂,法院仍可缺席判决离婚。

找不到人起诉离婚流程(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