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股票分割需先区分财产性质(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共同财产),婚后共同财产一般按市价或协商价格分割,具体方式包括协商、竞价、作价补偿等;特殊类型股票(如未上市股份、限制性股票)需结合性质、行权条件等处理,市场价值以分割日或协商时间点为准,操作中需注意防止财产转移。
区分财产性质是前提。根据《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股票分割的核心是明确其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以个人财产买入的股票,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后通过卖出、买入等主动操作产生的收益(除自然增值和孳息外),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买入的股票,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属于共同财产;婚前股票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如市场波动导致的价格上涨)和孳息(如股息),通常视为个人财产,但若婚后存在夫妻共同资金投入或共同管理行为,增值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婚后共同股票的分割方式需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双方可优先通过协商处理,约定由一方取得股票并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或直接按比例分割股票份额。若协商不成,实践中常见以下方式:一是“竞价分割”,双方对股票价值竞价,出价高者取得股票并按竞价价格向对方支付50%补偿;二是“作价补偿”,由专业机构评估股票价值(或按分割日市价),一方取得股票所有权,向另一方支付对应比例的折价款;三是“诉讼分割”,法院会结合股票数量、市场行情、双方经济状况等,判决股票归一方所有并补偿另一方,或直接分割股票份额(需符合证券账户操作规则)。
特殊类型股票的分割规则更复杂。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票,因流动性差,需通过资产评估机构确定价值,分割时可约定持股方支付补偿或待上市后再处理;限制性股票(如股权激励中的限售股)需考虑行权条件(如服务年限、业绩要求),若分割时仍处于等待期,需判断是否已满足行权条件,未满足的可暂不分割,待行权后再按共同财产处理,已满足的可按现值(扣除税费后)分割;股票期权若在婚姻存续期间授予且行权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共同财产,未行权的期权需结合授予时间、行权可能性等因素,由法院酌情判决补偿金额。
市场价值的确定需明确时间节点。为避免争议,股票价值一般以“分割日”(如离婚协议签订日、法院判决生效日)的收盘价或平均价为准,双方也可协商确定其他时间点(如起诉日、调解日)。若一方存在恶意操作股价(如低价抛售转移财产),另一方可主张按合理价格(如操作前的市场均价)分割,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操作中需注意防范财产转移风险。离婚前,一方可能通过卖出股票、转移资金等方式隐匿财产,另一方应及时查询对方证券账户流水(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核实股票买卖记录、资金去向;若发现异常转移,可主张该行为无效并要求分割转移的款项。此外,分割股票时需办理证券账户的非交易过户(需证券公司配合),或由持股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转账、支付补偿款,确保分割协议的实际履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