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起诉离婚原告陈述理由时,需围绕“感情未修复且无和好可能”这一核心,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重点说明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矛盾持续存在、沟通彻底失败等客观事实,以证明感情确已破裂。
在离婚诉讼中,二次起诉通常意味着原告首次起诉未获法院支持,此时理由陈述需更具针对性和说服力。根据司法实践,法院对二次起诉离婚的审查重点在于“感情是否已无挽回可能”,原告需通过具体事实和法律依据强化这一主张。
首先,需明确法律依据,奠定理由合法性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条款是二次起诉离婚的核心法律支撑,原告需在理由中直接引用,说明本次起诉符合“分居满一年”的法定情形,凸显诉求的合法性。
其次,陈述核心理由需聚焦“感情未修复”的具体事实。原告应详细说明自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的实际状态:一是分居事实,需明确分居的起止时间、原因(如因感情不和自愿分开居住)、分居期间是否有共同生活或经济往来,若存在分居协议、租房合同、两地居住证明等证据,可同步提及;二是矛盾持续存在,需列举第一次判决后双方未解决的核心矛盾(如性格差异、家庭观念冲突、无法沟通等),说明矛盾未缓解反而加剧的具体表现(如争吵次数增加、互不履行家庭义务等);三是沟通与和好尝试失败,需客观描述是否尝试过挽回感情(如亲友调解、心理咨询、自行沟通等),以及失败的原因(如对方拒绝沟通、明确表示不愿和好等),以此证明“无和好可能”并非主观臆断,而是客观结果。
再次,结合证据强化理由真实性,避免空泛表述。理由陈述需与证据相互印证,提升可信度。例如,引用第一次判决书文号及判决结果,证明“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前提;提供分居期间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明双方无有效沟通;若存在第三方调解(如居委会、妇联介入),可说明调解过程及结果,佐证“感情确已破裂”的客观性。需注意,理由应基于事实,避免情绪化指责或虚构情节,以免影响法院对陈述真实性的判断。
最后,理由陈述需简洁明确,突出“无和好可能”的结论。原告无需过度展开过往矛盾细节,而应围绕“第一次判决后感情未改善”这一时间节点,用清晰逻辑串联分居事实、矛盾持续、沟通失败等要素,最终指向“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这一结论。例如:“自XX法院作出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18个月,期间互不联系,经亲友多次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足以证明感情已无挽回余地,恳请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综上,二次起诉离婚原告的理由陈述需以法律规定为框架,以客观事实为支撑,通过“法定情形+具体事实+证据印证”的结构,清晰传达“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核心主张,从而提高诉求被支持的概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