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审议的议案内容围绕监督职责展开,主要包括公司定期报告、财务相关议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合规经营、股东诉求处理、薪酬激励计划以及重大投资或资产处置等事项,旨在保障公司合规运营、维护股东及债权人合法权益。
监事会的审议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明确规定,核心是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公允性进行监督。以下从具体议案类型展开说明:
公司定期报告是监事会的常规审议内容。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监事会需对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进行审议,重点审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包括财务数据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经营状况、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重大事项是否充分披露等。例如,上市公司监事会需在年度报告中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明确说明是否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行为。
财务相关议案是监事会监督的核心领域。这包括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以及审计报告等。监事会需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审查财务预算与实际经营的匹配性、决算数据的合理性、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股东利益等。对于审计报告中提出的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监事会需重点审议相关问题的成因及整改措施,确保财务活动合规。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是监事会审议的重点。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实践中,监事会需审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述职报告,审查其是否存在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或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行为,如擅自决策重大事项、关联交易中输送利益等。对于履职异常的人员,监事会可提出罢免建议或向股东会报告。
关联交易与对外担保议案需经监事会严格审议。关联交易可能存在利益输送风险,监事会需审查交易的定价公允性、决策程序合规性及对公司的影响,例如交易价格是否参照市场价格、是否经过非关联股东表决等。对外担保方面,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需经股东会决议,监事会需监督担保决策是否履行必要程序、被担保方偿债能力是否充足,避免公司因违规担保承担额外风险。
内部控制与合规经营是监事会监督的基础内容。监事会需定期审议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及执行有效性,关注是否存在控制缺陷及整改情况。同时,对公司合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包括是否遵守市场监管、税务、环保等法律法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风险,如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确保公司运营符合法律框架。
股东诉求处理与薪酬激励计划也是审议重点。监事会需监督公司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诉求的处理情况,如股东查阅公司章程、财务报告等权利的实现,确保股东权益不受侵害。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激励计划,监事会需审查薪酬水平与公司业绩、行业水平的匹配性,防止薪酬与履职效果脱节,损害公司利益。
此外,针对公司重大投资、资产处置(如重大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事项,监事会需审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交易定价是否公允,避免因决策失误导致公司资产损失。通过对上述议案的审议,监事会形成监督意见并向股东会报告,构成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监督环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