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抚养费的证据主要包括书面协议类证据、支付记录证据、催告记录、收入证明、子女开销证明、证人证言等,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这些证据需形成完整链条,证明抚养费约定内容、对方拖欠事实、支付能力及子女实际需求。
书面协议类证据是主张抚养费的基础依据,包括离婚协议、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等法律文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此类证据需明确记载抚养费数额(如每月2000元)、支付周期(如每月10日前支付)、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等核心内容,若为法院文书,还需加盖法院印章;若为离婚协议,需双方签字并备案于婚姻登记机关,确保法律效力。
支付记录证据用于证明对方是否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常见形式包括银行转账流水、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现金收条等。银行流水需显示对方账户向己方账户的转账记录,标注“抚养费”“子女生活费”等备注;微信/支付宝转账需保存原始截图,包含转账时间、金额、双方头像及昵称;现金收条需对方签字并注明日期、金额用途。若对方从未支付或支付中断,该类证据可直接证明拖欠事实,例如某银行流水中显示对方仅支付3个月后便停止转账。
催告记录可证明己方曾向对方主张支付义务,对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常见形式包括短信、微信、邮件、书面函件等沟通记录,需体现催告时间、内容(如“请支付2023年5月抚养费2000元”)及对方回应(如“没钱不付”“以后再说”)。原始记录需完整保存,避免删除或编辑,必要时可进行公证以增强效力。例如微信聊天记录中,己方多次发送抚养费催缴信息,对方始终未回复或明确拒绝,可作为对方主观拖欠的佐证。
收入证明用于证明对方具备支付能力却故意拖欠,包括对方的工资流水、劳动合同、纳税记录、经营收益凭证(如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若对方为职工,可通过调取其工资卡流水、社保缴纳记录证明月收入;若为个体经营者,可收集其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纳税申报表等。例如对方月工资1万元却拖欠每月2000元抚养费,该收入证明可直接反驳“无力支付”的抗辩理由。
子女开销证明可佐证抚养费的必要性及拖欠导致的实际困难,包括教育费用(学费、课外辅导费缴费单)、医疗费用(医院发票、诊断证明)、生活费用(超市购物小票、水电费单据)等。票据需注明子女姓名、支付时间、金额,若费用超出约定抚养费标准(如突发大额医疗支出),还需提供医院证明以说明必要性。例如子女因肺炎住院产生1万元医疗费,对方未支付且拖欠常规抚养费,该票据可证明子女实际需求未被满足。
证人证言可作为辅助证据,如邻居、亲友、子女所在学校老师的证言,证明对方长期未探望子女或未支付相关费用。但证人证言效力较弱,需结合其他证据使用,且证人需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证,作证内容需客观具体(如“2023年3月至6月未见过对方给孩子买过生活用品”)。
若对方隐匿财产或拒不提供收入证据,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例如申请调取对方银行账户流水、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以查明其实际财产状况和支付能力。证据收集需遵循“及时保存、原始完整”原则,避免篡改或丢失,必要时可咨询律师协助梳理证据链,确保在诉讼中获得有利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