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工伤认定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事故经过材料、身份证明及特殊情形下的补充材料,具体需根据受伤情形及法律规定准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时需提交以下法定材料,材料齐全是社保行政部门受理申请的前提,缺一不可。

1. 工伤认定申请表:该表格由社保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可在劳动局窗口领取或官网下载。表格需如实填写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受伤部位及程度等信息,申请人需签字确认,单位申请的需加盖公章。填写时需注意时间精确到日,受伤原因描述需客观,避免主观推测。

2. 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这是认定工伤的核心前提,需证明伤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常见形式有: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提供工资支付凭证(银行流水、工资条)、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工牌、考勤记录(打卡记录、排班表)、同事证言(需注明证人姓名、联系方式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若材料不足,社保行政部门可能要求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3. 医疗诊断证明材料: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初诊病历、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诊断证明书需明确注明受伤时间、受伤部位、诊断结果(如“左手指挤压伤”“腰椎骨折”等),且诊断时间需与事故发生时间一致,避免后续争议。初诊病历需包含接诊时间、主诉(伤者自述受伤经过)、体格检查记录等,后续治疗病历可作为辅助,但工伤认定主要以初诊材料为准。

4. 事故经过材料:用于证明事故发生的真实性及与工作的关联性。常见材料包括:用人单位出具的事故说明(需加盖公章,注明事故时间、地点、原因及处理情况);事故现场照片、视频或监控录像(需清晰显示事故过程);证人证言(需由两名及以上无利害关系证人出具,注明证人工作单位、与伤者关系、事故目睹情况,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若涉及交通事故,需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 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申请人为个人的(如伤者本人、近亲属),需提供申请人及伤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近亲属申请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或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6. 特殊情形补充材料:根据受伤情形不同需额外提交材料。例如: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注明事故时间、责任划分)、上下班路线图(可通过导航记录或通勤轨迹证明);因工外出期间受伤,需提供单位派工单、出差审批单、会议通知等证明因工外出的材料;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回执或行政处罚决定书;患职业病的,需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出具)。

需注意,所有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并签字或盖章。材料齐全的,社保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材料不全的,会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材料,补正后再受理。若用人单位未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在1年内直接提出申请,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劳动局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