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与担保人无关的协议书需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排除担保人责任,核心在于通过债务转移或责任免除条款,由原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共同确认担保人退出担保关系,协议需包含主体信息、原担保关系说明、责任排除条款、债务承担确认及生效条件,且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若需通过协议明确借款与担保人无关,本质是通过法律行为终止或排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债务承担协议担保责任免除协议。此类协议的核心目标是切断担保人对原借款合同的担保义务,需从主体、条款、法律依据等多方面确保合法性与可执行性。

协议性质与主体方面,需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协议类型。若原借款合同中担保人已承担保证责任,需明确免除后续责任的,可签订担保责任免除协议,主体为原债权人、原债务人及担保人;若通过债务转移使新债务人承担债务,从而排除原担保人责任的,需签订债务承担协议,主体应包括原债权人、原债务人、新债务人及担保人。需注意,债务转移情形下,若未取得原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担保人仍可能对原债权人承担责任。

核心条款设计是协议效力的关键,需包含以下内容:首先,原担保关系说明条款,需明确原借款合同编号、签订时间、担保范围(如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及担保人原承担的担保责任类型(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避免因基础事实模糊导致争议。其次,责任排除条款,需清晰表述“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担保人对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不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避免使用“可能”“部分”等模糊表述。再次,债务承担确认条款,若涉及债务转移,需明确“原债务人将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全部转移给新债务人,新债务人承诺按原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同时需有原债权人“同意上述债务转移,且不再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最后,生效与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争议由原借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解决,确保协议可执行性。

法律依据方面,协议内容需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若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对债权人不生效,担保人仍需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同时,《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反向印证债务转移时若债权人同意且未要求担保人继续承担责任,担保人可依法免责。此外,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若协议存在原债权人和债务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债务转移逃避担保人责任的情形,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实践中还需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协议需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签字盖章(自然人签字并按指印,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避免因形式瑕疵影响效力;二是条款内容需明确无歧义,例如“不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应覆盖全部债务范围,避免仅排除部分责任导致后续纠纷;三是若原担保合同经过公证或登记(如不动产抵押担保),协议签订后需及时办理担保登记注销手续,确保物权层面的责任解除;四是必要时可对协议进行公证,通过公证机关的审查增强协议的证明力,降低后续举证难度。

借款与担保人无关应该怎么写协议书(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