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期间的起算时间以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核心基准,具体需根据当事人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是否明确等情形依法确定。当事人对担保期间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计算;约定不明或未约定的,按法定六个月计算,且起算点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担保期间是确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时间范围,超过该期间债权人未依法主张权利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其起算时间的确定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当事人约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及相关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担保期间的起算首先遵循“约定优先”原则。若债权人和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期间,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从其约定。但需注意,约定的担保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此时担保期间按法定标准计算。例如,主债务履行期限为2024年12月31日,若约定担保期间至2024年12月31日,则视为未约定,需适用法定期间。

对于“约定不明”的情形,实践中常见表述如“担保期间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此类约定因未明确具体时间,视为约定不明,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需特别说明的是,原《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约定不明视为两年”的规定已被《民法典》修改,现行法定期间统一为六个月,需避免适用旧规。

若当事人未约定担保期间,或约定被认定为无效(如上述“视为没有约定”的情形),则直接适用法定期间,即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一规则适用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各类担保方式,体现了法律对担保关系的平衡保护。

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明确是担保期间起算的前提。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需给予债务人合理准备时间(通常根据债务性质、交易习惯确定)。该合理准备时间届满之日,即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担保期间自此起算。例如,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时间,债权人于2024年6月1日通知债务人1个月内还款,则2024年7月1日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担保期间从2024年7月1日起算六个月。

对于分期履行的主债务,担保期间的起算点有特别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主债务分期履行的,担保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例如,债务人分三期偿还借款,最后一期履行期限为2025年3月31日,则担保期间从2025年3月31日起算,而非各期分别起算,此举旨在避免债权人需多次主张权利的繁琐,保障担保关系的稳定性。

此外,需明确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期间起算点一致。两种担保方式的区别在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一般保证需先向债务人起诉或仲裁,连带责任保证可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但担保期间的起算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不因担保方式不同而改变。

综上,担保期间的起算需以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为核心,结合约定有效性、债务履行方式等因素综合判断。实务中,债权人为保障权益,应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合理的担保期间(建议长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并确保主债务履行期限清晰可查,避免因约定不明或起算点争议导致担保权丧失。

担保期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