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坐牢时起诉离婚,需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准备身份材料、婚姻关系证明、感情破裂证据、财产及子女相关材料,并遵循起诉、受理、送达、开庭、判决的流程,其中送达和开庭需结合监狱管理规定特殊处理。
首先需明确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此类离婚案件管辖的核心规定,原告需向自身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交起诉材料。
材料准备需全面且符合法律要求,具体包括:一、身份材料:原告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被告身份证明需包含其基本身份信息(如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若被告身份信息不全,可向公安机关申请调取,或由监狱出具的服刑证明替代,证明需注明服刑监狱名称、刑期起止时间等。二、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若结婚证遗失,需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三、感情破裂证据:这是案件审理的关键,需结合被告服刑情况及婚姻实际情况准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其中,被告服刑本身可能成为感情破裂的间接证据,但需补充其他材料,如服刑期限(长期服刑可能影响婚姻维系)、罪名性质(如涉及家庭暴力、虐待等过错罪名,可直接作为感情破裂依据)、双方分居证明(服刑期间自然分居的事实陈述)、原告曾尝试沟通但未果的记录(如书信、通话记录等)。四、财产相关材料:需提交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包括房产(房产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存款(银行流水)、股票等,同时提供财产权属证明(如购房合同、出资记录),若存在婚前个人财产,需提供证据区分(如婚前财产公证、购房款来源证明)。五、子女相关材料:若有子女,需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以及原告抚养能力证明(如收入证明、居住条件证明、无不良嗜好证明等),若主张由被告支付抚养费,需注明被告服刑期间收入情况(可向监狱申请协助调取)。
手续流程需遵循法律程序并结合监狱管理特殊性:第一步,起草起诉状:明确原告、被告身份信息,诉讼请求(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事实与理由(需详细说明婚姻经过、被告服刑情况、感情破裂原因),并签字确认。第二步,法院受理:原告携带上述材料到管辖法院立案庭提交,法院审查材料齐全后立案,缴纳诉讼费(离婚案件一般50-300元,涉及财产超过20万元部分按比例收费)。第三步,送达诉讼文书:因被告在监狱服刑,法院需通过监狱协助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或在被告同意的情况下,经监狱审核后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若被告拒绝接收,法院可依法公告送达(需满足《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条件)。第四步,开庭审理:法院会与监狱沟通确定开庭地点,通常在监狱内设立临时法庭,或由监狱协助将被告押解至法院开庭(需监狱根据管理规定批准)。庭审中,原告需当庭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被告可委托律师或近亲属代理(若被告未委托,监狱会协助其行使诉讼权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第五步,判决:法院结合证据及庭审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判断感情是否破裂,若调解无效且确已破裂,将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作出处理;若感情未破裂,将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可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再次起诉。
需注意,此类案件审理周期可能因监狱配合程度、被告应诉情况有所延长,原告需提前与法院沟通,确保材料真实完整,必要时可委托律师协助处理,以提高诉讼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