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方借钱的责任和义务需根据债务性质(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确定。若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若为个人债务,由借款人自行承担。义务包括按约定偿还债务、配合债务性质核实、如实申报婚姻存续期间债务等。
离婚时一方所借债务的责任与义务认定,核心在于区分债务性质,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实际用途综合判断。
一、责任认定:以债务性质为核心区分
1. 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二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此类债务需满足“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核心要件。
共同债务的责任形式为连带责任。即使双方已离婚,债权人仍有权要求任意一方偿还全部债务,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中关于债务分担的约定(如“债务由一方承担”)仅对夫妻双方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例如,若男方婚内为支付房贷借款10万元,女方未签字但房贷用于夫妻共同居住,该债务属共同债务,离婚后债权人可要求女方偿还全部10万元。
2. 个人债务的责任承担
若债务未满足共同债务要件,即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认定为个人债务。此类债务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债权人无权要求另一方偿还。例如,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借款用于赌博、个人投资且未用于家庭生活,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责任。
二、核心义务:偿还、配合与申报缺一不可
1. 借款人的偿还义务
无论债务性质如何,借款人均需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偿还义务,包括本金、利息及逾期违约金(如有约定)。若为共同债务,即使非实际借款方,在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人后,也需承担偿还责任;若为个人债务,借款人需以个人财产独立清偿,不得用夫妻共同财产(已分割的除外)偿还。
2. 配合债务性质核实的义务
当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共同债务时,非借款方有义务配合债权人或法院核实债务用途,如提供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证明、收入流水等,以证明债务是否与家庭生活相关。若拒绝配合或隐瞒关键信息,可能导致债务被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
3. 婚姻存续期间债务申报义务
双方在离婚时,需如实申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全部债务。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若一方故意隐瞒、转移或虚构共同债务,在财产分割时可能被法院判决“少分或不分财产”。例如,离婚时隐瞒未清偿的共同房贷,后续债权人主张权利导致另一方承担额外债务的,隐瞒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举证责任:主张方需承担举证义务
债务性质认定中,举证责任分配直接影响结果:
- 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共同债务的,需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存在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共同签字、事后追认);
- 夫妻一方主张债务为个人债务的,需举证证明债务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如借款金额远超家庭月开支),或用于个人不合理支出(如奢侈品消费、赌博等)。
四、离婚后的追偿与风险防范
若一方因共同债务承担了超出离婚协议或判决确定份额的责任,可依据《民法典》第518条“连带责任追偿权”,向另一方追偿。例如,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各承担50%,但债权人要求一方全额偿还10万元的,该方可在偿还后向另一方追讨5万元。此外,离婚时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债务性质及分担方式,并留存债务用途证据(如消费凭证、转账记录),避免后续纠纷。
综上,离婚一方借钱的责任与义务需结合债务性质、法律规定及举证情况综合判断,核心在于区分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同时履行偿还、配合及申报义务,以降低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