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发生工伤的责任主体需根据双方法律关系确定,劳动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雇佣关系中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承揽关系中通常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情形时,发包或分包单位可能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承包人发生工伤后的责任划分,核心在于明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法律关系对应不同的责任主体和法律依据。
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为责任主体。若承包人与某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即承包人受该单位管理、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单位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此时,用人单位需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未申请的,承包人可在1年内自行申请。经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需承担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雇佣关系中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若承包人与个人或非用人单位形成雇佣关系,即承包人受雇于雇主,为其提供劳务并获取报酬,双方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雇主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导致承包人受伤,雇主需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责任;若承包人因自身重大过失(如违规操作)导致事故,可减轻雇主责任。
承揽关系中承包人通常自行承担责任。若双方为承揽关系,即承包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承包人独立承担工作风险。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此关系中,承包人需自行承担工作过程中的风险,包括工伤事故。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例如定作人明知承包人无相应资质仍委托其完成需资质的工作,导致事故发生的,定作人需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违法分包、转包情形下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建筑、矿山等领域,若发包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即承包人无营业执照或资质),承包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发包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规定明确,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综上,承包人发生工伤的责任认定需结合具体法律关系,劳动关系看社保缴纳,雇佣关系看过错划分,承揽关系看风险归属,违法分包转包则由发包单位兜底。实践中需通过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作内容等证据确定法律关系,进而明确责任主体。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