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不属于公款收入,其本质是职工个人财产,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要明确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是否属于公款收入,需从“公款”的法律定义、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分析。

首先,公款在法律上通常指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的资金,其来源一般为财政拨款、国有资产收益、集体组织收入等,具有明确的公共属性。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的性质与公款存在根本区别。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这一条款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归属——无论是职工个人从工资中代扣缴纳的部分,还是单位配套缴纳的部分,其所有权均归职工个人。从资金来源看,个人缴纳部分是职工工资收入的组成部分,只是通过单位代扣代缴的方式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本质上是职工个人收入的转化形式,并非国家或集体投入的公共资金。

其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归属具有明确的对应关系。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2%)从工资中直接扣除的,这部分资金原本就是职工个人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仅是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要求,定向存入专门账户用于住房消费。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虽由单位支出,但根据条例规定,该部分资金同样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两者共同构成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所有权主体始终是职工个人。

再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资金的管理行为不改变其个人财产属性。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归集、管理和运作,但其核心职责是“代为管理”而非“所有”。管理中心需按照规定将资金存入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专户,专款专用(如用于职工购房贷款、租房提取等),但这种管理行为是基于保障职工住房权益的制度设计,并未改变资金的所有权归属。职工可依法查询、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在符合条件时(如退休、购房等)可全额提取,这进一步印证了资金的个人属性。

实践中,公款与个人财产的核心区别在于所有权归属。公款的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的所有权通过法律明确赋予职工个人,两者在来源、归属、管理目的上均不相同。因此,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不属于公款收入,而是职工个人财产的合法组成部分。

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是否属于公款收入(0)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