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债务并非全部由双方承担,需根据债务性质判断。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共同承担;属于一方个人债务的,由个人承担。

判断婚后债务是否由夫妻双方承担,核心在于区分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这一区分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例如夫妻双方共同向债权人出具借条,或一方出具借条后另一方以书面、口头等形式明确表示愿意共同偿还;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通常包括衣食住行、子女抚养、老人赡养、日常消费等基本生活开支,如为支付家庭水电费、子女学费、购买家庭共同居住的房产等所负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明确规定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全额偿还债务,即使双方已离婚,债权人仍可向双方主张权利。例如,丈夫婚后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向银行贷款,该贷款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共同债务,妻子需与丈夫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银行可要求夫妻任何一方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二、一方个人债务的认定与承担

若婚后债务不符合上述共同债务的条件,则可能被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由负债方个人承担。常见的个人债务情形包括:一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二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筹资从事与家庭生活无关的经营活动,且经营收益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例如丈夫未经妻子同意,独自借款投资高风险股票,且盈利未用于家庭开支;三是一方为满足个人不合理需求所负债务,如因赌博、吸毒、酗酒等违法或不良嗜好所负债务;四是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在婚后的延续,但若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则可能转化为共同债务。

例如,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向他人借款50万元用于购买奢侈品,且未告知丈夫,该债务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妻子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

三、举证责任与纠纷处理

实践中,婚后债务性质的认定常涉及举证责任分配。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需举证证明该债务符合《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的情形,如证明债务有双方共同签名、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等;夫妻一方主张债务为个人债务的,需举证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属于个人不合理开支等。例如,丈夫主张其借款用于个人赌博,需提供赌博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

此外,即使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后债务由一方承担”,该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共同债务,承担责任后,一方可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综上,婚后债务是否由夫妻双方承担,关键在于债务是否符合共同债务的法定条件。为避免纠纷,夫妻在婚后举债时,建议明确债务用途,保留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如共同签名的借条),同时注意区分个人消费与家庭开支,必要时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债务承担方式。

夫妻婚后债务是否由夫妻双方承担(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