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开完庭后出判决的时间需结合案件适用的诉讼程序、复杂程度及是否存在特殊情况综合判断,一般在法定审限内作出判决,不同程序的审限差异较大,短则十数日,长则数月甚至更久。
刑事案件的判决作出时间并非以“开庭”为起点单独计算,而是受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简称“审限”)约束。审限是指人民法院从受理案件到作出判决的法定最长时间,开庭仅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开庭后多久出判决需结合案件剩余审限及实际审理进度确定。以下从不同诉讼程序及特殊情形展开说明:
一审普通程序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审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若案件存在“可能判处死刑”“附带民事诉讼”“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等情形,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此类案件开庭后,法院需在剩余审限内完成评议、文书制作等工作,若开庭时审限已所剩不多,判决可能较快作出;若仍有较长审限,时间则会相应延长。
一审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案件:为提高效率,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相关程序的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其中,简易程序的审限一般为20日;若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可延长至1个半月。速裁程序的审限更短,一般为10日;若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可延长至15日。这两类案件案情相对简单,开庭后通常能在较短时间内出判决,部分速裁案件甚至可能当庭宣判。
二审程序案件: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的二审案件,审限一般为2个月。若存在“可能判处死刑”“附带民事诉讼”“重大复杂案件”等情形,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二审案件开庭后,判决作出时间同样需在上述审限内完成,具体取决于案件剩余审限及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证据。
特殊情形对审限的影响:部分情况会导致审限重新计算或中止,进而影响判决作出时间。例如,检察院因补充侦查需要建议延期审理的,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审限重新计算;案件因被告人脱逃、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需要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等情形中止审理的,中止期间不计入审限。
实践中,法院会在法定审限内尽可能快地作出判决,开庭后具体时间需结合案件剩余审限判断。当事人或其家属可通过案件承办法官、法院诉讼服务热线等渠道查询案件进度,了解判决作出的大致时间。总之,刑事案件开庭后出判决的时间没有统一固定标准,但均需在法定审限内完成,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与效率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