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办理需经过判决生效、社区矫正接收、执行监督、期满解除四个法定环节,由社区矫正机构牵头执行,公安机关配合监督,罪犯需全程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并接受管理。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等法律规定,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其刑罚执行与权利限制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判决生效后的执行启动。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十日内向罪犯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送达《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同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条,社区矫正机构收到法律文书后,需在五日内为罪犯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建立社区矫正档案,明确执行期限(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期限一致,同时起算)。
二、社区矫正机构的接收与管理。罪犯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行到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社区矫正机构接收后,应当对罪犯进行首次谈话教育,告知其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具体内容(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并签订《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协议》,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
三、执行期间的法定义务与监督。在执行期间,罪犯必须遵守《刑法》第三十九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具体包括: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不得行使被依法剥夺的政治权利。社区矫正机构通过定期走访、电子定位、思想汇报等方式对罪犯进行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对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
四、执行期间的权利限制与恢复。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罪犯不得参与选举、被选举,不得发表言论、出版书籍,不得组织或参加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活动,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及国有单位领导职务。执行期限从管制执行之日起计算,与管制同时执行。若罪犯在管制执行期间被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缩短,但缩短后不得少于一年。
五、执行期满的解除程序。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前三十日内,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罪犯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提出解除社区矫正的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裁定解除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罪犯送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罪犯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公安机关收到裁定后,需及时通知罪犯本人,并向其发放《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告知其政治权利已依法恢复。
需注意,若罪犯在执行期间违反监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给予训诫、警告;情节严重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管制,收监执行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若发现罪犯行使被剥夺的权利,公安机关可依法制止并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