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债权债务条款需明确债权债务范围、归属划分、清偿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核心是依据法律规定清晰界定共同与个人债权债务,避免模糊表述,确保条款可执行性。
离婚时债权债务的约定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确保内容合法、明确、无歧义,以下从核心要素展开说明:
一、明确债权债务范围。首先需以书面形式列明全部已知债权债务明细,避免后续因“遗漏”产生争议。债权部分应包含:债权名称(如借款、货款)、金额、形成时间、债务人信息、债权凭证(借条、合同等)存放方;债务部分需注明:债务名称(如房贷、信用卡欠款)、金额、债权人、形成时间、债务用途、还款期限及方式。例如:“双方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权包括:对张三的借款债权10万元(2020年5月形成,借条由男方保管);共同债务包括:向李四的借款8万元(2021年3月因家庭装修形成,未约定还款期限)。”
二、债权归属与分配规则。需明确每项债权的归属方,若归属一方,应约定该方享有全部债权收益,另一方需配合提供债权凭证、协助主张债权(如出具授权委托书);若债权为双方共有,需注明分配比例及实现债权后的款项分割方式。例如:“上述对张三的10万元债权归女方所有,男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3日内将借条交付女方,并配合女方向张三主张债权,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女方。”
三、债务划分与清偿责任。此为核心条款,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划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共同债务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此类债务需双方共同承担。协议中应明确:共同债务的具体清偿方式(如由一方先行清偿后双方按比例分摊,或双方各自直接向债权人清偿)、责任比例(如各承担50%)及追偿权(若一方超额清偿,可向另一方追偿)。例如:“共同债务8万元(债权人李四),由双方各承担50%即4万元,男方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李四清偿4万元,女方于同日清偿4万元;若一方未按期清偿导致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清偿方有权向未清偿方追偿全部垫付金额及利息(按LPR计算)。”
个人债务需明确界定,即“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协议中应注明个人债务的债务人、金额、用途,并约定“由债务人自行承担清偿责任,与另一方无关,若债权人主张另一方承担责任,另一方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全部损失”。
四、特殊情况处理条款。需约定未列明债权债务的归属原则,例如:“本协议未列明的债权,由实际持有债权凭证的一方享有;未列明的债务,若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按共同债务处理,否则视为个人债务,由举债方自行承担。”同时,需明确隐匿、伪造债权债务的责任,如“任何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债权,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剩余财产时,对隐匿、伪造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赔偿全部损失”。
五、协议生效与争议解决。需注明协议生效条件,如“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后生效”;同时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注意,协议内容需双方自愿签署,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建议签署前核对债权债务凭证原件,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条款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