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可能触犯《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忠诚义务、侵权责任及财产保护的规定,若存在重婚行为还可能构成《刑法》中的重婚罪,需承担民事赔偿或刑事责任。
从法律层面看,“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主要涉及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两大范畴,具体法律后果需结合行为性质与情节综合判断。
一、民事法律责任:聚焦婚姻忠诚与权益保护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基本准则。其中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指出,“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一条款确立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虽然法律未直接规定第三者需对无过错方承担责任,但过错方(即出轨的配偶)若因婚外情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主张损害赔偿,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
此外,第三者若存在恶意干扰他人婚姻的行为,可能构成对配偶权的侵权。例如,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诱使配偶一方违背婚姻义务,或公开以不正当关系损害无过错方名誉,无过错方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要求第三者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已有案例支持无过错方针对第三者的恶意侵权行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刑事责任:重婚行为的刑事处罚
若第三者与有配偶者存在“重婚”行为,则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重婚罪。该条款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结婚”不仅包括法律登记结婚,还涵盖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需符合公开性、稳定性等特征)。例如,第三者明知对方已婚,仍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或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即可能构成重婚罪的共犯,面临刑事处罚。
需注意,单纯的婚外情或同居行为(未以夫妻名义)通常不构成重婚罪,但若存在“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形成事实婚姻”的情节,仍可能被认定为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事实婚姻的认定需满足“双方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周围群众也认为其为夫妻”的条件。
三、财产权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的效力问题
实践中,第三者常涉及配偶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房产等)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若配偶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如购买房产、车辆、转账等),该行为因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无过错方有权通过诉讼要求第三者全额返还财产,司法实践中此类主张的支持率极高。
综上,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的法律后果需结合具体行为判断:民事层面可能面临财产返还、侵权赔偿等责任;刑事层面若涉及重婚则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虽未直接将“第三者”列为处罚对象,但通过约束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财产与精神权益,形成对婚姻关系的间接保护。维护婚姻忠诚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明确的义务,任何破坏婚姻的行为都将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