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复议流程是指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的法定程序,主要包括申请时限、提交材料、受理审查、组织鉴定、作出结论等环节,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鉴定复议在法律上称为“再次鉴定”,其流程严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具体步骤如下:

一、明确申请条件与时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申请人需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超过15日未提出的,原鉴定结论即生效,不得再通过复议程序推翻。这里的“申请人”包括工伤职工本人、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或用人单位,需注意申请主体需与工伤认定中的权利主体一致。

二、确定受理部门与申请方式。根据规定,再次鉴定申请需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而非原市级鉴定委员会。申请方式通常为书面申请,部分地区支持线上申请,但需以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为准。

三、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申请再次鉴定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可在当地人社部门官网下载或现场领取);2. 申请人身份证明(工伤职工本人申请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申请的需同时提供关系证明或单位营业执照);3.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4. 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5.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与工伤伤情相关的医疗材料;6. 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如对初次鉴定结论有异议的理由说明、补充检查报告等)。材料不齐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否则将被视为撤回申请。

四、受理与审查程序。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在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如超过15日期限、材料不全且未补正等),书面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受理后,委员会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至5名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五、组织鉴定与作出结论。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医疗记录及检查结果,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意见作出再次鉴定结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将结论送达申请人(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该结论为最终结论,对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均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得再通过复议或诉讼程序申请变更。

六、结论执行与后续救济。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最终结论后,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需按照结论确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若对最终结论仍有异议,无法通过再次鉴定程序解决,但可通过核查鉴定程序合法性(如专家组成不合法、材料造假等)向人社部门投诉,或通过行政诉讼主张撤销违法鉴定结论,但实践中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程序存在违法情形。

工伤鉴定复议流程(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