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单位不认可时,工伤职工可通过自行申请工伤认定、提交法定材料、通过行政程序维权,必要时可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在1年内直接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无需单位认可即可启动认定程序。
当用人单位不认可工伤时,劳动者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以下步骤维护权益:
一、优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并留存证据
首先应与用人单位沟通,要求其依法履行工伤认定申请义务。沟通过程中需注意留存证据,如书面沟通记录、事故现场照片、工友证言、医疗诊断证明等,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与工作的关联性。若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或拖延,需及时启动后续法律程序。
二、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关键时效:1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此申请权不受用人单位是否认可的影响,属于法律赋予劳动者的独立权利。
三、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以当地社保部门要求为准):
1. 工伤认定申请表(社保部门提供格式文本);
2. 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3. 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初诊病历、住院记录、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
4. 事故相关证据:如事故现场说明、证人证言、报警记录等。
四、社保行政部门调查与认定程序
社保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即使用人单位否认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若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非工伤,社保部门可根据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调查结果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五、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救济途径
1. 行政复议:若用人单位或职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社保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 行政诉讼:对复议结果不服或直接不服认定结论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认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社保部门需举证证明认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
六、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处理
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工伤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等。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主张赔偿,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用人单位不认可工伤并不影响工伤认定程序的启动,劳动者需牢记1年申请时效,及时收集证据并通过法定程序维权。必要时可咨询社保部门或专业律师,确保权益得到依法保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