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面临倒闭时工资拿不到,劳动者可通过固定证据、协商或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申请支付令、参与破产清算等途径维权,法律明确工资债权在破产清偿中具有优先性,及时行动是关键。
首先,第一时间固定劳动关系与工资拖欠证据。无论后续采取何种维权措施,证据都是基础。需收集的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工作证、与负责人的沟通记录(如微信、邮件)等,若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需准备工牌、同事证言等证明事实劳动关系。这些证据能直接证明工资标准、拖欠时长及劳动关系,是后续维权的核心依据。
其次,尝试协商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若公司尚未完全停止运营,可先与负责人协商,要求出具工资欠条或明确支付计划,欠条需注明欠款金额、支付时间及公司盖章或负责人签字。协商无果的,可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提交上述证据材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监察部门可责令公司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责令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一途径具有高效、成本低的特点。
若投诉后公司仍不支付,及时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需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身份证明、证据材料等。仲裁请求可包括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若公司倒闭解除劳动关系)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需注意时效避免过期。仲裁裁决生效后,公司不履行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查封、扣押公司剩余资产用于支付工资。
对于明确的工资债务,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支付令程序简便、快捷,若公司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且不履行,劳动者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但需注意,支付令仅适用于工资数额明确、双方无其他劳动争议的情形,若公司提出异议,程序将转入诉讼或仲裁。
若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或濒临破产,需积极参与破产清算维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优先清偿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意味着工资债权在破产清偿中优先于普通债权,劳动者需关注公司是否被申请破产,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工资债权,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明细等证据,确保债权被纳入清算范围。若公司未主动申请破产,具备条件的劳动者也可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清算,推动资产处置以清偿工资。
需要强调的是,公司面临倒闭时资产可能快速流失,劳动者维权需“快准狠”,拖延可能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法律对拖欠工资行为有明确约束,《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需加付赔偿金;《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还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严重拖欠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劳动者应充分利用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