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到期案件未结束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办案机关需在期限届满前作出处理,可能的情形包括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如监视居住、逮捕)或在符合法定条件时继续取保候审。当事人可依法监督办案机关履行程序,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一、取保候审的期限规定与到期处理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必须依法作出处理,不得拖延。此处的“办案机关”需根据案件所处阶段确定: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决定,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决定。无论案件是否侦查终结、审查起诉或审理完毕,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即丧失继续适用的合法性,办案机关需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二、常见处理方式及法律依据

#(一)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或解除保证人责任

若案件经侦查、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或符合不起诉、终止审理条件,办案机关应依法解除取保候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解除取保候审时需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及保证人(如有),并及时退还保证金(保证金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需凭解除决定书及相关凭证办理退还)。实践中,若办案机关未主动解除,当事人或其辩护人可书面申请解除,办案机关需在收到申请后3日内答复。

#(二)变更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或逮捕

若案件仍需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理,但当事人存在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如串供、毁灭证据)、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社会危险性较大等情形,办案机关可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此外,对于符合监视居住条件(如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儿、案件特殊情况等)的,可转为监视居住,期限为6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变更强制措施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或法院院长批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继续取保候审的特殊情形

尽管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为12个月,但在“案件重大复杂、跨地区办理或涉及多名犯罪嫌疑人”等特殊情况下,若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但案件确需继续侦查,且当事人不存在社会危险性,办案机关可在变更取保候审执行机关或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后继续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五条)。需注意的是,继续取保候审需重新计算期限(仍不超过12个月),且需书面告知当事人理由及新的期限,保证金可沿用原数额或根据案件情况调整。

三、当事人的权利与救济途径

若办案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未依法处理,当事人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一是向同级或上一级办案机关申诉、控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要求说明未处理理由并依法作出决定;二是委托辩护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发现办案机关超期未处理的,应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其在5日内纠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四条)。此外,若因超期取保候审导致当事人人身自由受侵害,还可依据《国家赔偿法》申请国家赔偿。

四、实务操作建议

当事人在取保候审到期前,应主动与办案机关沟通案件进展,要求书面告知处理计划;若收到变更强制措施通知,需配合执行并及时委托律师了解变更理由,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变更可提出异议。对于保证金退还,需保留好《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等凭证,解除取保候审后10日内未收到保证金的,可向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投诉。

综上,取保候审到期案件未结束时,办案机关的处理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当事人可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监督程序合法性,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取保候审到期了案件没结束怎么办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