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时的有效离婚协议书需满足主体信息准确、体现双方真实意愿、明确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核心内容,并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经双方签字及司法确认后生效。

第二次起诉离婚中,离婚协议书的有效性直接影响纠纷解决效率与结果,需从法律要件、内容明确性、程序合规性三方面严格把控,具体要素如下:

一、主体信息与婚姻状况的准确性。协议需首先列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身份信息,确保与第一次起诉时的主体一致,避免因身份错误导致协议无效。同时需注明婚姻基本情况,包括结婚登记时间、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号及结果(如“双方曾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以明确协议签订的背景,增强关联性与真实性。

二、自愿性与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根据《民法典》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中需明确载明“本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尤其第二次起诉可能涉及第一次未判离后的情绪对抗,需通过书面表述强化自愿性,防止一方事后以“非真实意愿”主张撤销协议。

三、子女抚养条款的明确可执行性。若存在未成年子女,需严格依据《民法典》第1084、1085、1086条规定设计条款:
1. 抚养权归属:明确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如“婚生子/女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由男方/女方抚养”;
2. 抚养费标准与支付:需写明抚养费数额(如“每月XX元”)、支付方式(银行转账至指定账户)、支付期限(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或独立生活为止),并注明“抚养费标准可根据子女实际需求、当地生活水平及双方收入变化协商调整”;
3. 探望权:需具体约定探望时间(如“每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5时”)、方式(如“由探望方至抚养方住处接回子女,探望结束后送回”),避免“随时探望”等模糊表述,确保可执行性。

四、财产分割的清晰性与合法性共同财产分割需遵循“明确范围、具体分割”原则:
1. 共同财产列明:需逐项列出房产(产权证号、地址、面积)、存款(开户行、账号、金额)、股票(代码、数量)、车辆(车牌号、型号)等,避免遗漏;
2. 分割方式明确:如房产归一方所有,需注明“房屋剩余贷款由取得方自行承担,取得方应于XXXX年XX月XX日前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款XX元”;存款分割需写明“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或“共同存款XX元,由双方各分得XX元”;
3. 个人财产区分:需注明“婚前个人财产(如XXX房产、XXX车辆)归各自所有”,防止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导致分割争议。

五、债务处理的责任划分。根据《民法典》第1089条,协议需区分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1. 共同债务:列明债务名称(如“房贷XX元”“信用卡欠款XX元”)、债权人、金额,并约定承担方式(如“房贷由取得房产一方承担,信用卡欠款由双方各承担50%”);
2. 个人债务:注明“各自名下婚前债务及婚后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债务由各自承担”,避免债权人主张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六、协议生效条件的司法确认。第二次起诉离婚多在诉讼程序中,协议需明确生效条件,如“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捺印,并经人民法院调解/判决确认后生效”,而非仅双方签字即生效。若协议用于法院调解,需配合法院制作调解书,确保司法文书的强制执行力;若双方在诉讼外达成协议后撤诉,需到婚姻登记机关备案,避免因未司法确认导致一方反悔后协议无法执行。

七、争议解决条款的必要性。为应对履行纠纷,协议需约定“因本协议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XX人民法院(如被告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明确管辖法院,减少后续程序障碍。

综上,第二次起诉离婚的协议书需以法律规定为框架,以明确、具体、可执行为核心,通过细化条款避免模糊表述,同时经司法确认确保效力,方能最大限度降低纠纷风险。

离婚协议书第二次起诉怎么写才有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