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属于不同的法律状态,不能直接等同,一般情况下成立未生效合同不能被确认无效,但当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或生效条件本身违法时,可能被确认无效。
成立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法律性质存在本质区别,需从合同效力状态、认定依据等方面具体分析。
首先,需明确成立未生效合同的法律属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成立未生效合同是指合同已具备成立要件(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但因法定或约定的生效条件未成就(如需要批准登记、附生效期限或条件),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其核心特征是“成立但未生效”,效力处于“待激活”状态,而非“自始无效”。例如,当事人约定“合同自获得行政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在批准前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此时合同内容本身若不违反法律规定,仅因生效条件未成就而未产生履行效力。
其次,无效合同的认定有严格法定标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合同的核心特征是“自始、当然、确定无效”,即合同从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无需当事人主张,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认定。例如,以买卖毒品为内容的合同,即使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成立,因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
成立未生效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形需满足法定无效要件,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一是合同内容本身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若成立未生效合同的核心权利义务条款(如标的、数量、履行方式等)直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买卖枪支弹药),或违背公序良俗(如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的合同),即使生效条件尚未成就,合同仍因内容违法而自始无效。此时,生效条件是否成就已无意义,法院可直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确认合同无效。
二是生效条件本身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若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如约定“以行贿获取批准为生效条件”),该生效条件因违法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若生效条件本身违法,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违反公序良俗,可能导致整个合同因缺乏合法生效基础而无效。例如,约定“合同自通过虚假诉讼获得胜诉判决时生效”,该生效条件违法,合同应被确认无效。
三是合同存在可撤销事由且撤销后转化为无效。成立未生效合同若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事由(《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此时合同从“成立未生效”转化为“无效”。但需注意,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不同,撤销权需主动行使,且受除斥期间限制,并非当然无效。
此外,需区分成立未生效合同的“未生效”与“无效”的法律后果。成立未生效合同未生效时,当事人无需履行合同义务,若一方违反诚信原则导致合同无法生效(如故意阻碍生效条件成就),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第五百条);而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自始无效”,当事人应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需赔偿对方损失(《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综上,成立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分属不同效力阶段,不能直接确认无效。只有当合同内容违法、生效条件违法或存在可撤销事由被撤销时,成立未生效合同才可能被确认无效。实践中需结合合同具体内容、生效条件性质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避免混淆“未生效”与“无效”的法律边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