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离婚需携带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以及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此外根据当事人身份(内地居民、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不同,还需提供相应的有效证件。
自愿离婚即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方式。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协议离婚时需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内地居民需提供的证件:内地居民办理协议离婚,需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需携带:1. 双方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双方本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需与实际婚姻状况一致,如为“未婚”“丧偶”等需先到公安机关变更为“已婚”);3. 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如结婚证遗失,需先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4.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需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协议内容需真实、合法,且双方均需签字确认);5. 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背景一般为红色或蓝色,具体以当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为准)。
二、港澳台居民需提供的证件:香港、澳门居民办理协议离婚,除需提供上述内地居民所需的离婚协议书、照片外,还需提供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台湾居民则需提供本人的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需提供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具体公证要求以大陆婚姻登记机关规定为准)。
三、华侨、外国人需提供的证件:华侨办理协议离婚,需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如居住国与中国无外交关系,需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外国人办理协议离婚,需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四、注意事项:1. 离婚协议书是协议离婚的核心材料,需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且对子女抚养(包括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探望权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包括房产、存款、车辆等财产的分配)、共同债务处理(明确债务由谁承担)等事项作出具体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子女、第三方合法权益;2. 所有证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般要求A4纸规格,具体份数以当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为准;3. 如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不一致,需先到相关部门(公安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更正一致后再办理离婚登记;4. 双方当事人需亲自到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场的,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但实践中多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双方必须亲自到场。
综上,办理自愿离婚时,需根据自身身份准备齐全上述证件和材料,确保离婚协议书内容合法、明确,以顺利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婚姻登记机关的细化规定略有差异,建议提前通过当地民政局官网或电话咨询,避免因材料不全影响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