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年限通常指土地使用权年限,到期后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续期费用可能较低或免费;非住宅建设用地需提前申请续期,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费用根据土地用途、区域地价等确定,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规定。
房屋所有权是永久的,所谓“使用年限”实际是土地使用权年限,其长短与土地用途相关,如住宅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理方式及费用,需根据土地性质和法律规定区分处理。
一、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费用“低或免”成趋势
根据《民法典》第35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这明确了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无需主动申请,自动续期。关于续期费用,目前全国性法规尚未统一标准,但从地方实践看,费用普遍较低甚至可能减免。
例如,2016年温州曾出现一批2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的住宅,当地政府最终确定续期方案:按土地用途基准地价的1%补缴土地出让金,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屋补缴金额约1万元,仅为房屋总价的0.5%左右。深圳2016年也明确,住宅用地续期按基准地价的35%缴纳,远低于市场地价。此外,部分地区还存在因政策调整或历史原因免费续期的情况,如青岛、重庆等地曾对早期住宅续期实行免费政策。
二、非住宅建设用地:需主动申请,费用按规定缴纳
非住宅建设用地(如商业、工业、办公用地)使用权到期后,需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非住宅续期费用没有统一标准,具体由地方政府根据土地用途、区域地价、剩余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以商业用地为例,通常按续期时的基准地价或评估地价的一定比例缴纳,比例多在10%-50%之间。例如,某商业用地到期后,若基准地价为1万元/平方米,续期年限40年,按20%比例计算,100平方米土地需补缴20万元出让金(具体以地方政策为准)。若土地因公共利益被收回,土地使用者会获得地上建筑物补偿。
三、注意事项与地方政策差异
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具体流程和费用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不同城市存在差异。例如,深圳对非住宅续期区分“普通工业用地”和“新型产业用地”,前者按基准地价的50%缴纳,后者可按评估价的30%缴纳;上海则规定,非住宅续期需提交土地利用规划、建设项目计划等材料,经多部门审批后确定费用。因此,土地使用权到期前,建议提前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了解具体政策。
此外,需注意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未及时续期的风险:若住宅用地未及时关注续期政策,可能影响房屋交易或抵押;非住宅用地未申请续期,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可能被无偿收回(但需给予地上物补偿)。因此,产权人应在到期前1-2年主动了解地方政策,按要求提交材料,避免权益受损。
总结来看,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费用较低或可能减免,无需过度担忧;非住宅需主动申请,费用根据土地性质和区域政策确定,需提前规划。具体费用可咨询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或自然资源部门,以获取最新政策解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