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看守所内人员时,家人可通过律师传递合法合规的生活信息、情感支持及必要的法律程序沟通,但禁止涉及案情调查、证据传递或妨碍司法公正的内容。

律师会见在押人员是法律赋予的辩护权体现,家人通过律师传递信息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看守所管理要求,核心原则是传递的信息必须合法合规,不得涉及案情调查、证据传递或妨碍司法公正的内容。以下从允许传递和禁止传递两方面具体说明:

一、允许传递的合法信息内容

1. 家庭基本生活情况:家人可告知在押人员亲属的健康状况(如“父母身体良好,定期体检”)、子女的学习生活(如“孩子已转学至XX学校,适应良好”)、家庭重要事务进展(如“房屋续租手续已办理”)等。此类信息需客观真实,避免虚构或夸大,目的是让在押人员了解家庭稳定情况,缓解心理压力。

2. 必要的生活需求沟通:若在押人员有衣物、书籍等合规物品需求,家人可通过律师转达具体要求,例如“冬季衣物需准备纯棉内衣,无金属拉链”“申请订阅《人民日报》等党报党刊”(需符合看守所物品管理规定,衣物不得有绳索、金属配件,书籍需经看守所审查)。

3. 情感支持与心理疏导:家人可表达鼓励性话语,如“家人都在等你,保持积极心态配合调查”“相信法律会公正处理,我们已委托律师全力辩护”。但需注意避免传递负面情绪(如“家人因你生病住院”),以免影响在押人员情绪稳定。

4. 法律程序进展沟通:律师可向在押人员转达案件所处阶段(如“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安排(如“律师已阅卷,正在准备质证意见”)等,家人可通过律师确认这些信息,但不得干预律师辩护策略。

二、禁止传递的违规内容及法律风险

1. 案情相关信息禁止传递任何与案件事实、证据、同案人员相关的信息,例如“同案人员XX已被取保候审”“警方正在调查XX公司账户流水”“证人YY称当时没看到你在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律师会见时不得干扰司法机关侦查活动,传递案情信息可能被认定为“串供”,面临《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或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的刑事追责。

2. 串供或妨碍侦查的指令:家人不得通过律师传递“让证人改口说没见过你”“把家里的XX文件销毁”“让配偶转移银行卡资金”等妨碍司法公正的内容。看守所会见通常有录音录像,此类话语会直接导致律师被调查,甚至取消会见资格,同时加重在押人员的处罚情节。

3. 违规物品或资金信息:禁止要求律师传递“帮我带现金进看守所”“把手机藏在衣物里带进来”等内容。根据《看守所条例》第三十条,律师会见时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违规传递物品可能构成“非法向在押人员提供财物”,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4. 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例如隐瞒家人重病事实(如“父亲癌症晚期”谎称“父亲感冒已痊愈”)或夸大案件严重程度(如“可能判10年以上”),前者可能导致在押人员后期得知真相后情绪崩溃,后者可能影响其配合调查的态度,均不符合法律对会见沟通的真实性要求。

综上,家人通过律师传递信息时,需以“不影响案件侦查、不违反看守所规定”为前提,优先传递生活保障和情感支持类内容。律师会对传递的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核,对违规内容有权拒绝转达,确保会见活动符合《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看守所管理规范,切实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与司法程序公正。

律师会见看守所的人家人可以带什么话(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