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公安机关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擅自录像,需经办案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的录像行为可能违反会见纪律,甚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刑事诉讼中保障辩护权的重要环节,但会见过程中的行为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关于是否可以录像,需结合现行法律及公安机关的具体监管要求综合分析。

法律依据明确限制擅自录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但该条款未直接提及录像权。实践中,具体操作需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五十二条,该条款明确:“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保障会见顺利进行,并告知其遵守会见的有关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但同时,公安部配套规定及各地实践中,普遍要求会见时不得携带录音、录像、摄影设备,除非经办案单位批准

禁止擅自录像的核心原因在于保障侦查安全。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需防止会见过程中出现串供、泄露案件秘密、干扰证人作证等风险。录音录像可能导致案件证据被不当传播,或犯罪嫌疑人通过录像内容获取外界信息,妨碍侦查活动正常进行。因此,未经批准的录像行为会被直接认定为违反会见纪律,公安机关有权当场制止并采取必要措施,如暂扣相关设备、要求删除内容等。

例外情形需经严格审批。尽管原则上禁止录像,但法律并未完全否定录像的可能性。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五条,律师会见时如需进行录音、录像,应当提前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录像的目的、内容范围及必要性。办案机关会结合案件性质(如是否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重大案件)、侦查进展(如是否已固定关键证据)、录像可能产生的风险(如是否泄露证人信息)等因素综合审查。只有在确认录像不会妨碍侦查、不危害案件安全的前提下,才可能批准。实践中,此类批准较为严格,通常仅允许在核实特定证据(如犯罪嫌疑人辨认物品)时进行,且需全程在公安机关监督下进行。

擅自录像的法律后果严重。若律师未获批准擅自录像,公安机关可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对其“违反会见规定”的行为予以警告、训诫;情节严重的,可暂扣其律师执业证,通报司法行政机关。若录像内容被用于串供、伪造证据,或泄露案件秘密,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或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面临刑事追责。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可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律师会见前需做好充分准备。为避免违规风险,律师在会见前应主动联系办案公安机关,明确告知会见需求(包括是否需要录像),并提交书面申请;会见时严格遵守场所规定,不携带录音录像设备进入会见室;如确需录像,需在获得书面批准后,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方式、范围进行,不得超出审批内容。同时,应留存好审批文件,以备后续核查。

律师会见公安机关可不可以录像(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