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离婚并不一定还是不判离。通常情况下,第二次起诉离婚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大,但法院是否判决离婚的核心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不是起诉次数。
在司法实践中,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如果没有法定的离婚情形,比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很可能判决不准离婚。这是因为法院希望给夫妻双方一个冷静期,看是否还有和好的可能。
当第二次起诉离婚时,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一般来说,如果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这体现了法律对经过一定时间和程序仍无法挽回的婚姻关系的一种处理态度。
不过,即使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也可能仍然判决不准离婚。例如,虽然双方有矛盾,但在庭审中表现出仍有沟通和交流,存在和好的意愿和可能,或者没有提供能证明感情破裂的关键证据,法院还是会谨慎判决。
所以,二次离婚不一定还是不判离,关键在于原告能否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来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