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他人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伤害程度和情节,可能构成行政违法行为或刑事犯罪行为,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法律责任。
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性质需结合具体情节和后果判断,其法律依据主要涉及行政法与刑法两大领域。从法律定义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则针对情节较轻、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故意伤害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条款。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造成的伤害后果是否达到“轻伤”及以上程度。
从行为性质区分来看,若故意伤害行为仅造成他人轻微伤(如表皮擦伤、轻微软组织挫伤等),且情节较轻(如因民间纠纷引发、未使用凶器、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则通常认定为行政违法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此类行为虽未触犯刑法,但仍需承担行政责任。反之,若行为导致他人轻伤(如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以上、骨折等)、重伤(如肢体残废、容貌毁损、丧失听觉或视觉等)甚至死亡,则构成刑事犯罪,即故意伤害罪,需承担更严厉的刑事责任。
伤害程度的认定是区分行为性质的关键,需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专业鉴定。该标准将人体损伤分为轻微伤、轻伤(包括轻伤一级、轻伤二级)、重伤(包括重伤一级、重伤二级)三个等级。其中,轻微伤是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分界点——达到轻微伤标准可能构成行政违法,达到轻伤及以上则必然构成刑事犯罪。例如,打人致他人鼻骨骨折(若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即已超出行政违法范畴,需以故意伤害罪立案追诉。
不同性质的行为对应不同的法律后果。对于行政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一般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若存在结伙殴打、殴打残疾人或孕妇、多次殴打他人等加重情节,则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故意伤害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根据伤害后果设定了三个量刑档次:故意伤害致他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他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此外,若行为人存在自首、立功、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若系累犯、持凶器伤害、伤害未成年人或公职人员等,则可能从重处罚。
实践中,常见的故意伤害行为包括因口角纠纷动手打人、报复性伤害、聚众斗殴中的伤害行为等。例如,在邻里纠纷中故意将对方推倒致其手臂骨折(轻伤),或在冲突中使用菜刀将他人砍成重伤,均属于典型的故意伤害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伤害行为未直接造成重伤或死亡,但采用特别残忍手段(如挖眼、砍断手指等)致他人严重残疾的,仍可能被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处罚。
综上,故意伤害他人并非单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其法律评价需结合伤害后果、行为手段、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判断。无论是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均体现了法律对公民身体健康权的严格保护,任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都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