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姓名需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核心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改名理由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如未成年人需监护人同意书),经审核通过后办理户籍信息变更及证件换领手续。

一、申请条件与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及《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享有姓名权,但变更姓名需符合法定条件:成年人可自主申请,未成年人需由父母或监护人代为办理;不得因规避法律义务(如债务、刑事处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如使用生僻字、侮辱性文字)申请改名。公安机关对申请理由合理性审查严格,通常以“与他人重名”“名字含生僻字影响生活”“宗教信仰变更”等为常见通过理由。

二、核心材料清单

1. 书面申请:需包含申请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原用名、拟改姓名、变更理由(需具体详实,如“姓名中‘莉’字为生僻字,多次导致银行系统无法识别”)、承诺承担变更姓名后法律责任等内容,需手写签名并注明日期。

2. 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含户主页及本人页),确保户籍信息与现用名一致。

3. 户籍证明:由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或直接提交户口本作为户籍状况证明。

4. 特殊情况补充材料:未成年人需提供父母双方签字的同意改名书面声明,若父母离异需提交抚养权归属证明及另一方同意材料;因收养关系变更姓名的,需提供收养登记证明;因结婚离婚变更姓氏的,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

三、办理流程

1. 提交申请:携带全部材料到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填写《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部分地区支持线上预审(通过当地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材料扫描件)。

2. 审核与审批:派出所受理后,对材料真实性、改名理由合法性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审批周期通常为15-30个工作日(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3. 结果通知与办理:审批通过后,派出所通知申请人办理户籍信息变更,换领新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标注“曾用名”),并重新办理身份证(需录入新姓名及指纹信息,工本费20元)。

4. 后续证件更新:姓名变更后,需及时更新社保卡、银行卡、学历证书、房产证等证件信息,凭新身份证及户口本“曾用名”页办理关联手续。

四、注意事项

1. 成年人一生通常仅允许1-2次改名机会,需谨慎决策;2. 改名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保留,不影响历史记录查询;3. 若因改名导致学历、职业资格证书等文件与现用名冲突,需由派出所出具《姓名变更证明》并办理公证;4. 现役军人、公务员等特殊身份人员改名需额外提交单位组织部门同意证明。

改姓名都需要什么手续(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