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需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事故情况证明及其他特殊情形所需材料,具体需根据事故类型和申请主体确定。

工伤认定材料的准备是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的基础,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直接影响认定结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以下几类核心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主体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职工本人申请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近亲属或工会组织代为申请的,还需额外提供与职工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等)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材料需确保在有效期内,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字确认。

二、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核心前提,需提交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需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如银行流水、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证言(需注明证人身份及联系方式)等材料。若涉及劳动争议,需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可作为劳动关系证明。

三、医疗诊断证明。需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需明确记载受伤部位、受伤时间、诊断结果等关键信息,且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若后续治疗中伤情变化,需补充提交后续诊断证明。

四、事故情况证明。根据事故发生情形不同,需提供相应材料:用人单位申请的,需提交单位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注明事故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职工或近亲属申请的,需提供现场目击证人证言(需证人签字并注明联系方式)、报警记录(如事故现场报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情形)等。

五、其他特殊材料。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处理证明;因公外出期间受伤的,需提交单位出具的因公外出证明及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证明;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需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抢救记录;职业病需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需注意,所有复印件材料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保材料真实性。材料不全时,社保行政部门会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申请人需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可能影响认定程序启动。建议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收集上述材料,避免因证据灭失导致权益受损。

工伤认定材料是哪些(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