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工伤认定流程与已参保情形一致,职工或其近亲属需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证明等材料,经审核、调查后,由社保行政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为工伤的,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未购买工伤保险不影响工伤认定的申请与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即便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仍有权申请工伤认定,且认定流程与已参保职工一致,核心区别仅在于认定为工伤后的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而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申请主体及时限是流程启动的关键。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有权在1年内直接提出申请。这一1年时限为除斥期间,超期可能导致申请不被受理,职工需特别注意时效节点。

申请材料需完整且具有证明力。职工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是《工伤认定申请表》(可向社保行政部门领取或在官网下载);二是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若未签订劳动合同,可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工作证、同事证言等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三是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需由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四是其他特殊情形所需材料,如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等。材料不全的,社保行政部门会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职工应在收到通知后及时补充。

受理与调查核实环节保障认定公正性。社保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在15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书面告知理由。受理后,社保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应予以协助。用人单位若否认工伤,需承担举证责任,应在收到社保行政部门《举证通知书》后15日内提交证据,逾期未举证的,视为认可工伤事实。

认定决定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并送达。社保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应当在15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分为“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不予认定工伤”三种,作出后会书面通知申请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以及用人单位,并载明认定结果、事实依据及救济途径。

认定后的待遇追偿途径明确。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可享受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所有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职工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可能以“未参保”为由拒绝配合认定或支付待遇,职工可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法律援助等方式维护权益。

综上,未购买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流程虽与已参保情形一致,但职工需自行关注申请时限、准备充分证据,并在认定后通过法律途径向用人单位追偿待遇,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未购买工伤保险工伤认定流程(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