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过高导致无法承担时,违约方可以通过与守约方协商调整、收集证据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调低违约金,法院或仲裁机构会依据法律规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作出调整。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导致违约方无力承担时,法律明确赋予了当事人请求调整的权利,具体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明确支持违约金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这为违约金过高时的调整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二、首要解决方式:主动与守约方协商调整违约金
违约方发现违约金过高且无力承担时,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过程中,违约方需向守约方说明自身经济状况、违约原因及实际履约能力,提出合理的违约金调整方案,例如分期支付、降低违约金数额或用其他方式弥补守约方损失(如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协商达成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调整内容,避免后续纠纷。协商的优势在于成本低、效率高,且能减少对抗性,更易达成双方认可的结果。
三、协商不成时:收集证据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调整
若协商无果,违约方需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主动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核心证据包括:1.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证明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2. 实际损失的证明材料,如守约方因违约产生的直接损失(如已支出的费用、减少的收入)和间接损失(如预期利润损失,需提供合同履行后可获得利益的证据,如市场调研报告、历史交易记录等);3. 自身履约能力的证明,如财务报表、收入证明、资产状况说明等,证明无力承担约定违约金;4. 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如已履行部分的比例、违约行为的过错程度(是否为过失违约或不可抗力导致)等。
四、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违约金调整规则
法院或仲裁机构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司法实践中,约定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这并非绝对标准。若守约方能证明实际损失远高于约定违约金的30%,或违约方存在恶意违约(如故意逃避履行主要义务),法院可能不支持调低;反之,若违约方证明守约方实际损失极低(如未产生实际损失或损失轻微),即使违约金未超实际损失30%,仍可能被调低。例如,买卖合同中买方逾期付款10万元,约定每日按欠款金额1%支付违约金(年化365%),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年化约4%-5%),法院通常会参照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5倍调整。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与注意事项
若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违约方发现生效裁判确定的违约金过高,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向作出裁判的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提交违约金过高的新证据。此外,需注意:1. 违约金调整需主动主张,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会依职权主动调整;2. 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抗辩或申请再审,导致丧失救济机会;3. 区分“违约金”与“定金”,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与违约金性质不同,需分别主张。
综上,违约金过高时,违约方应通过协商优先、证据支撑、依法主张的路径解决,避免因消极应对导致承担不合理的高额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