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房退房时银行贷款利息的承担主体需根据退房原因及过错责任确定,开发商违约导致退房的,利息通常由开发商承担;购房者自身原因违约的,利息一般由购房者自行承担;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退房的,利息可能按公平原则分担或依合同约定处理。
按揭房退房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双重解除,银行贷款利息的承担需结合具体情形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核心在于明确退房的过错方及合同约定。
首先需明确,按揭购房中存在两个核心合同: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购房者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贷款利息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成本,其承担需以两个合同的解除原因为基础。
一、开发商违约导致退房:利息由开发商承担
若因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导致退房,如逾期交房超过约定期限、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房屋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开发商需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此时,购房者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借款合同作为从合同也应一并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因此,开发商不仅需返还购房者已支付的购房款,还需返还银行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购房者无需承担贷款利息损失。
二、购房者自身原因违约退房:利息由购房者自行承担
若退房系购房者自身原因导致,如因个人信用问题无法获批贷款、无力继续支付房款、单方面反悔等,购房者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此时,购房者需承担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同时借款合同的解除系因购房者过错,贷款利息作为购房者使用银行资金的成本,应由其自行承担。
实践中,银行会根据借款合同要求购房者偿还已产生的利息,未偿还部分需一次性结清。此外,购房者还可能需赔偿开发商因退房产生的损失(如房屋再次销售的差价)。
三、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导致退房:利息按公平原则或合同约定处理
若退房系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政策变化(如突然实施的限购政策、贷款政策调整导致无法获批贷款),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可协商解除。
此时,贷款利息的承担需遵循公平原则:已产生的利息若系购房者实际使用贷款期间产生,可能由购房者承担;未产生的利息因合同解除无需支付。若合同中对政策变化有明确约定(如“因政策调整导致无法贷款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已付房款及贷款利息按实际情况返还”),则按合同约定处理。实践中,此类情形下双方通常协商分担已产生的利息,或各自承担己方实际支出部分。
需特别注意的是,无论何种原因退房,均需与开发商、银行签订书面解除协议,明确贷款利息的承担主体、返还金额及期限,避免后续纠纷。若协商无果,购房者可依据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及相关证据(如开发商违约的证明、政策文件等)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过错责任及法律规定判定利息承担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