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伤残流程主要包括申请条件确认、材料准备、提交申请与受理、鉴定实施、结论出具及异议处理六个环节,需以工伤认定为前置程序,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专业鉴定后出具伤残等级结论。
工伤鉴定伤残流程的启动需以工伤认定为法定前置程序,即需先通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事故伤害属于工伤。未完成工伤认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不予受理伤残鉴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鉴定申请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申请时限通常为医疗终结或伤情相对稳定后30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申请前需完成材料准备,核心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工伤性质)、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资料(含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影像检查报告等,需完整反映伤情治疗过程)、身份证明文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若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不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逾期未补正将视为撤回申请。
材料齐全后,申请需提交至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在6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组织鉴定;不符合条件的(如非工伤、材料虚假等),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实践中,部分地区开通线上申请渠道,可通过当地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电子版材料,线下需到委员会办公地点递交纸质材料。
鉴定实施阶段,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至5名相关专业医师组成鉴定专家组。鉴定前,委员会需提前通知工伤职工鉴定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工伤职工应按时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视为放弃鉴定。鉴定过程中,专家组会结合病历资料、现场体格检查(如关节活动度、肌力测试等),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标准,对伤残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综合评估,形成初步鉴定意见。
鉴定专家组意见形成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或涉及疑难问题的可延长30日。结论需明确伤残等级(1-10级,1级最重)、生活自理障碍等级(若有),并加盖委员会公章。鉴定结论书会通过邮寄或现场领取方式送达申请方,同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
对鉴定结论不服的,申请方有权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按结论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需注意,再次鉴定期间不停止原鉴定结论的执行,直至最终结论作出后按新结论调整。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