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根手指骨折的伤残鉴定等级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能是九级、十级,也可能构不成伤残等级,要依据骨折程度、治疗后恢复状况以及对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等因素,按照相应鉴定标准来判断。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不同的鉴定标准有不同的判定依据。
如果是工伤导致的四根手指骨折,适用《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该标准中,十级伤残包含“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等情况;九级伤残有“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一手食指2~3节缺失;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等规定。若四根手指骨折后,存在手指离断、关节功能严重受限等情况,可能会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但如果骨折愈合后对手指功能影响较小,例如只是轻微的骨折且恢复良好,可能符合十级伤残标准;若功能基本正常,也可能构不成伤残等级。
若是人身损害导致的四根手指骨折,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该标准较为严格,一般需要达到一定的功能损伤程度才会评定伤残等级。比如,手指骨折后遗留有明显的手指畸形、关节活动障碍,严重影响手部的抓握、捏取等功能,才可能评定为伤残。如果四根手指骨折经治疗后,手部功能仍能基本满足日常生活和工作需要,可能无法评定为伤残;若对功能影响较大,可能会评定为十级伤残甚至更高等级,但具体要结合实际的功能丧失程度来综合判断。
四根手指骨折的伤残鉴定等级不能一概而论,需由专业的鉴定机构根据详细的病历资料、检查结果以及对伤者的实际功能评估等进行科学、准确的鉴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