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业包干制下,公共收益一般归全体业主所有,通常由业主大会决定其管理方式,可以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管理。
要明确公共收益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利用这些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如电梯广告收益、公共场地租赁收益等,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都属于业主共有。所以,即便采用物业包干制,公共收益的所有权依然属于全体业主。
关于管理主体,业主大会作为业主集体决策的组织,有权决定公共收益的管理方式。一种情况是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当业主大会决定由其管理公共收益时,业主委员会需要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定期向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
另一种常见的方式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在物业包干制中,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固定的物业服务费用,对公共收益进行管理时,需要将公共收益单独列账。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定期向业主公布公共收益的收支明细,不得擅自挪用公共收益。同时,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可以要求其改正。
业主大会也可以决定委托其他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这种方式可以借助专业机构的财务管理能力和经验,提高公共收益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但同样,第三方机构也需要接受业主的监督,按照约定对公共收益进行管理和使用。
无论采用哪种管理方式,公共收益都必须用于业主共有部分的维护、保养等相关事项,以保障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