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产品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假冒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在计算假冒产品货值金额时,首先会考虑产品是否有标价。如果假冒产品有明确的标价,那么就直接按照该标价来计算货值金额。标价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对该假冒产品所标注的价格,这是一种较为直观和常见的计算方式。
当假冒产品没有标价时,就需要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来计算。这里的同类合格产品,是指与该假冒产品在品种、规格、质量等方面相近似的合格产品。市场中间价格则是通过对一定时期内、一定范围内该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价格进行综合评估得出的一个平均价格。采用这种计算方式,是为了在没有标价的情况下,尽可能合理地确定假冒产品的价值。
在某些情况下,货值金额可能难以确定。比如,一些特殊的假冒产品,市场上很难找到与之完全对应的同类合格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渠道特殊,价格难以准确界定等。此时,就需要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来确定货值金额。这些估价机构通常具有专业的评估人员和科学的评估方法,能够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产品的成本、市场需求、品牌价值等,对假冒产品的货值金额进行合理评估。准确计算假冒产品货值金额,对于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它是确定违法者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