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主动离职,工资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劳动者实际出勤天数来结算,且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这就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主动离职时,有及时结算工资的义务。
关于工资的计算方式,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以及劳动者实际的出勤天数来确定的。例如,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月工资为3000元,一个月按30天计算,劳动者在试用期出勤了15天,那么其应得工资就是3000÷30×15 = 1500元。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以各种理由克扣试用期主动离职员工的工资,这是不合法的行为。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采取相应的维权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其按照规定结算工资。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和处理,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试用期主动离职时,劳动者的工资结算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执行,劳动者也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维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