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物只能是动产,不能是不动产。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留置权的标的物为动产。

之所以将留置物限定为动产,有其多方面的原因。从性质上来说,动产具有可移动性,便于债权人占有和控制。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能够较为方便地对留置的动产进行处置,以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不动产由于其不可移动的特性,在占有和处置上存在较大的困难。例如,若允许留置不动产,债权人很难像占有动产那样实际控制不动产,也难以通过简单的方式对不动产进行变现。

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动产的价值评估和交易相对较为便捷。市场上对于各类动产有较为成熟的评估机制和交易渠道,债权人在实现留置权时,能够相对容易地确定动产的价值并将其变现。相比之下,不动产的价值评估需要专业的机构和复杂的程序,交易也受到诸多法律法规的限制,操作起来更为繁琐。

从风险防控角度考虑,留置动产可以降低债权人的风险。动产的转移和处置相对灵活,债权人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不动产涉及的利益关系更为复杂,可能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留置不动产可能引发更多的纠纷和法律问题。

综上所述,留置物只能是动产,这是基于法律规定、性质特点、实际操作和风险防控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的结果。

留置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的(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