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没有“恶意转移财产罪”这一罪名,与之相关的可能涉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罪既可以是公诉案件,也可以是自诉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当涉及到恶意转移财产且符合一定条件时,可能会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公诉角度来看,通常情况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当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通过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会介入调查。经侦查后,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因为此类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司法秩序,所以需要通过国家公权力来进行打击和惩处。

从自诉角度而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在满足特定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制度设计给予了当事人更多的司法救济途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恶意转移财产罪是自诉还是公诉案件(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