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检察院不起诉结案流程包括审查案件、作出决定、宣布和送达不起诉决定书、解除强制措施、对相关财物处理等步骤。
审查案件。检察院在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后,会全面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情况。检察人员会仔细审阅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以查明案件是否符合不起诉的条件。
当审查完毕后,就要作出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存在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情形。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宣布和送达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同时,还要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和被害人。
对于强制措施的处理,一旦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立即解除对被不起诉人的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对于相关财物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不起诉人如果对于酌定不起诉决定不服,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