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养老金停止发放,服刑期满后可以按照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放养老金,并参与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在我国,对于服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相关政策,当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时,在其服刑期间,养老金会停止发放。这是因为服刑期间人员的社会状态和经济情况与正常退休有所不同,出于制度的严谨性和公平性考虑,暂停发放养老金。例如,某位退休老人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这三年服刑期内,他的养老金就会停止发放。
当服刑期满后,养老金的发放会恢复。恢复发放时,是按照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放养老金。而且,后续该服刑人员还可以参与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这意味着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养老金政策的调整,其养老金待遇也能相应地进行提升。
对于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情况,政策规定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这是因为这类人员在一定程度上仍处于社会正常生活状态。不过,在基本养老金调整方面,他们不参与。也就是说,在养老金调整的时间段内,他们的养老金数额不会因为调整政策而增加。比如,若某退休人员被宣告有期徒刑缓刑,在缓刑期间,他可以正常领取养老金,但当养老金进行普调时,他无法享受这一调整带来的待遇提升。
这些规定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保障了服刑人员在服刑期满回归社会后的基本生活权益,是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后制定的合理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