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在认定上有不同标准。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重点在于伤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故意;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强调行为的随意性和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从主观方面来看,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确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其动机通常是基于某种恩怨、矛盾等。比如,甲与乙因琐事发生争吵,甲为了报复乙,蓄意对乙实施伤害行为,这种主观上的针对性和目的性很明确。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主观故意较为复杂,多是出于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发泄不良情绪等动机,行为具有随意性和突发性。例如,丙在街头无端对素不相识的丁进行殴打,没有明确的恩怨缘由,纯粹是为了满足自己的不良心理。

在客观行为方面,故意伤害罪主要表现为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伤害行为,并且该行为直接导致了他人身体受到损伤。伤害行为可以是使用凶器,也可以是徒手进行,关键是造成了被害人身体的器质性或功能性损害。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更为多样化,包括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例如,戊在商场里无故砸毁商家的商品,己在大街上随意追逐、拦截过往行人,这些行为都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

从侵犯的客体来看,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是单一客体。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同时也可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等。例如,庚在酒吧里为了发泄情绪,对多名顾客进行殴打,不仅伤害了他人的身体,还严重破坏了酒吧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公共秩序。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二者的认定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一般来说,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既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通常会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的认定标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