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从犯一般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情况通常符合“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这一情形。

而对于从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在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案件里,从犯的量刑会在主犯量刑的基础上,根据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等因素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综合考虑各种具体情节来判定。比如从犯参与犯罪的程度、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若从犯只是偶尔参与,且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极小,可能会被减轻处罚判处拘役甚至适用缓刑;若从犯作用相对较大,但相较于主犯仍处于次要地位,可能会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而对于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情况,从犯也会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区间内,依据其作用大小得到相应的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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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