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判定需结合主客观要件,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表现及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综合考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有随意殴打他人等四种法定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认定构成此罪。

从主观方面来看,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且这种故意往往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比如,在公共场所,仅仅因为自己心情不爽,就随意对他人进行挑衅、殴打,并非基于特定的矛盾纠纷或合理原因,这体现了其主观上的故意和无事生非的特点。

在客观行为方面,《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以下四种情形: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这里的“随意”强调殴打行为的无正当理由,“情节恶劣”通常包括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例如,一些流氓团伙在街头无故对路人进行拳打脚,导致路人受伤,且这种行为多次发生,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比如,为了取乐而长时间追逐他人,使其产生恐惧心理;或者通过言语辱骂、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像一些不良少年在校园周边追逐、拦截同学,进行辱骂、恐吓,给同学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就可能符合这一情形。

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方式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则是指随心所欲地破坏、占用他人或公共财物。例如,在商场里,强行拿走商家的商品而不付款,或者故意砸坏商场的设施设备,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比如,在大型商场、车站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故意制造混乱,引发群众恐慌,导致正常的经营、交通等秩序无法正常进行。

在司法实践中,判定寻衅滋事罪还需要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后果。如果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同时,要注意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类似犯罪进行区分,如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避免出现定性错误。

寻衅滋事罪怎么判定(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