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若用人单位合法解除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无需赔偿;若属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按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则需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存在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比如,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像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当出现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时,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有明确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例如,劳动者在单位工作了 3 年 4 个月,其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 5000 元,那么经济补偿就是 3.5×5000 = 17500 元。

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例如,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辞退工作了 2 年 8 个月且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 6000 元的劳动者,此时经济补偿为 3×6000 = 18000 元,而赔偿金则是 18000×2 = 36000 元。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较为复杂,需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准确判断和处理。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怎样赔偿的(0)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