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常见的可撤销合同类型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以及显失公平的合同。这些合同赋予了受损害方一定的撤销权,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一、可撤销合同类型有哪些?
可撤销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例如,甲误以为某幅普通画作是名家真迹而高价购买,这种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甲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比如,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的质量问题,将有瑕疵的商品当作无瑕疵的商品卖给消费者,消费者在受欺诈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可请求撤销。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例如,甲以伤害乙的家人相威胁,迫使乙签订了一份不利于乙的合同,乙可以请求撤销该合同。
4、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比如,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一方迫使对方接受非常不利的交易条件,订立的合同明显对一方有利而对另一方不利,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可撤销合同特点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这种过错并非是故意的,而是由于疏忽、缺乏经验等原因导致的。例如,在商业交易中,一方由于对市场行情的错误判断而产生误解,从而订立了合同。
2、误解必须是重大的
即误解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重大影响,使合同的履行结果与当事人的预期相差甚远,并可能给误解方造成较大的损失。如果只是轻微的误解,不影响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一般不构成可撤销的重大误解。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由于误解,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愿的体现,导致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例如,误解导致当事人承担了过高的成本或者获得的利益远低于预期。
4、误解方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误解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合同。一旦合同被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欺诈订立的可撤销合同的认定
欺诈订立的可撤销合同的认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1、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即欺诈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并且希望对方因此而陷入错误认识并订立合同。例如,商家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却故意隐瞒并宣传商品无任何瑕疵,这就体现了欺诈的故意。
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比如,房地产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曾发生过严重火灾的事实,将房屋卖给购房者,这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3、被欺诈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
也就是说,被欺诈方的错误认识与欺诈方的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被欺诈方即使知道真实情况也会订立合同,那么就不能认定为因欺诈而订立的可撤销合同。例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虽然商家有一定的夸大宣传,但消费者实际上并不在意这些宣传内容,而是基于其他原因购买了商品,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为欺诈订立的合同。
4、被欺诈方因错误认识而作出了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被欺诈方由于受到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与欺诈方订立了合同。例如,消费者因为商家的虚假宣传而决定购买该商品,从而订立了买卖合同。
综上所述,了解可撤销合同的类型及相关特点、认定标准,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在实际生活中,还可能存在因胁迫订立的合同如何举证、显失公平合同中“公平”的具体判断标准等相关问题。如果您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欢迎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