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缘无故被开除,工资应按照正常出勤天数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进行计算,并支付至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还可能获得额外赔偿,赔偿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关于工资的计算方式。工资计算的基础是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的天数。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工资数额和计算方式,就按照该约定来计算。例如,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5000元,每月按21.75天计算工作日,若劳动者在本月工作了15天,那么其应得工资为5000÷21.75×15≈3448.28元。工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无缘无故被开除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例如,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了3年零4个月,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那么经济补偿为3.5×6000 = 21000元,赔偿金则为21000×2 = 42000元,再加上实际应得的工资,就是劳动者可以获得的全部金额。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资和赔偿金,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二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三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四是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